基础教育

关于印发《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16 11:48:59    点击:

  索引号:430S00004/2008-87892 题裁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发文日期: 2008-09-27 00:00 主题分类:教育 主题词:基础教育 名称: 关于印发《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教发[ 2005 ] 35 号 关于印发《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

  现将《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精心组织实施。

  二OO五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

  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了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以下简称《通知》)、《教育部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

  1、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通过制度创新,使学校的各项工作特别是教育教学工作更加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2、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改变以升学考试科目分数简单相加作为唯一录取标准的做法,力求在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高中招生录取三方面取得突破。为此,实验区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要单独命题,普通高中招生要单列计划、单独招生,以保证考试与招生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3、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目的是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学生在学科学习方面所达到的水平。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

  4、学业考试应在课程内容结束后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科目原则上根据实验区所选择的学科课程具体确定。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思想品德(思想政治)、科学、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历史与社会、历史、体育与健康。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验区所选择的学科课程在上列考试科目中确定具体的考试科目。

  综合实践活动(信息技术、劳动技术或“绿色证书”教育等)、科技活动、艺术(音乐、美术)以及英语口语交际和科学(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的考查由学校组织实施,考查结果应体现在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中。

  5、学业考试的方式要多样化。各地可根据考试的具体内容采用纸笔测验、听力测试及口试、实验操作等多种形式;纸笔测验也可采取闭卷、开卷或开闭卷结合等形式。

  6、学业考试命题的依据是各学科课程标准。从2006年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初中毕业会考考试标准》以加强对命题工作的指导。考试命题要加强试题与社会实践和学生生活的联系,注重考查学生对知识与技能的掌握情况,特别是在具体情境中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杜绝设置偏题、怪题。

  7、各地要明确命题、审题和阅卷的程序和要求,建立命题、审题、阅卷制度,加强命题、审题和阅卷人员的队伍建设;要重视教育统计学理论在命题、审题、试题分析中的运用。

  学业考试命题应立足省内,市(州)为主,形式多样。市(州)可进行单独命题或市(州)之间联合命题等。有条件的地方应进行试测。

  要成立以优秀教师和骨干教研员为主的学科命题审题小组,命题和审题的人员、职责必须分开。每学科命题人员不得少于3人,审题人员不得少于2人,命题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审题时间不得少于3天。命题和审题人员应充分了解新课程改革目标并准确把握相关学科课程标准的要求。

  阅卷工作由市(州)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阅卷人员必须是当地在职的骨干教师。应确保阅卷工作客观、公平和公正,特别是要加强对主观题阅卷质量的管理,如在作文阅卷中要积极落实三人独立阅卷的要求。要建立阅卷质量的过程监测制度。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命题、审题、阅卷过程中保密保卫等工作的督查。

  8、各学科应将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作为学业考试是否合格的标准。初中毕业生学业合格的标准为考试科目科平及格(科平60分)且考查科目及格。应将学业考试成绩以等级方式提供给高中学校。等级数和等级标准应由各地根据考试结果,并结合当地高中资源的实际情况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据考试成绩给地区、学校和学生排队或公布名次。

  9、学生考试结束后,各市(州)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各学科试卷(含学生答卷情况)进行分析,并将分析报告报送省教育行政部门。

  三、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10、根据《通知》精神,为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的发展状况,应对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进行评价。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的发展,评价结果应作为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标准的重要依据。

  11、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应以《通知》中提出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六个方面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基本依据,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并将其具体化,使综合素质评价的方法简单易行,并力求评价结果客观真实、科学和公正。

  12、实验区应组织专门力量制定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综合素质评价应在学生的自我评价和学生互评的基础上,以实证性材料和数据为基础,由班级评价工作小组进行评定,力求做到客观、公正。提倡各地探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系统的学生成长记录档案,推进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13、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包括两部分:(1)综合性评语。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予以整体描述,尤其突出学生的特点和发展潜能;(2)等级。可采用A、B、C……来描述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不同方面的发展状况。对学生某一方面表现评为“不合格”时,应极其慎重。

  14、实验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的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投诉和举报,对评价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学校应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委员会,其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评价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评价工作的实施细则与具体程序,对校内各班级评价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接受质询、投诉与举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对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以班级为单位进行。班级应成立以班主任为主、有科任教师参加的评价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成员应由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委员会选任。

  15、对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委员会和班级评价工作小组成员要进行公示。对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等,学校应事先向学生及家长宣传并做出明确的解释。评价结果应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如有异议,学校评价工作指导委员会应进行调查与处理。

  四、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16、普通高中招生要坚持学生自愿、综合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的评价结果应成为普通高中招生的主要依据。

  17、在确定招生计划时,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实验区的毕业生单独下达招生计划。

  18、各市(州)或实验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招生计划,综合考虑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照差额投档的原则,分批录取。要避免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简单转换为权重或与学业考试成绩简单相加作为录取依据的做法。

  各高中学校依据报考学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确定学校招生标准并进行录取,必要时可组织专门委员会加试。组织加试必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加试内容应主要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以及综合运用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如参照学生初中阶段的研究性学习成果,采取面试、答辩等多种形式进行,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学科性的文化知识考试。

  19、各地应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确保公正、公平的前提下,积极探索试行优质高中部分招生名额分配、优秀初中毕业生推荐等多样化的高中招生办法,以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发展。

  在试行名额分配、推荐等招生办法时,要严格程序,公开过程,取信于民,防止走后门的现象。

  五、实施保障

  20、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实验区要组成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21、各级教研部门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认真研究学业考试的命题、审题、阅卷、试卷分析、综合素质评价等方面的业务及管理问题;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验区的改革方案积极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2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措施,保证学业考试命题、综合素质评价等相关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水平。

  23、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应通过制度建设来体现公正、公平、公开,应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和评估监控制度等,杜绝腐败现象。

  (1)公示制度

  各地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包括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方法、程序、考试收费标准,以及多样化的普通高中招生办法等,应提前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2)诚信制度

  建立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诚信机制。参与命题、审题、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定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3)监督制度

  纪检监察、教育督导、教育行政等部门应对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包括考试费用是否专款专用等进行监督,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同时应有相应措施,如设立咨询、监督、投诉电话等,实行社会监督。

  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于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普通高中招生中可能危害公正、公平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纪检监察、教育督导、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答复。

  (4)评估监控制度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要全程监控工作的进程,充分了解有关情况,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命题工作的管理。省教育行政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各市(州)的试卷质量进行评估,对不符合考试命题要求的,取消其命题权,另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其它市州命题,所需经费由被取消命题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全额负担。

  24、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领导,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改革实践中的问题;要加强交流与合作,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对改革的理解与支持,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